关于印发《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通知
连府办〔2015〕131号
各镇(民族乡)人民政府,市直有关单位:
《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径向市科农局反映,联系电话:6629063。
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5年12月4日
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〔2015〕1号文件和中央、省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、专业大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,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,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,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,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,从事农业集约化、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,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。
第二条 根据省农业厅粤农〔2014〕310号文件精神,制定我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:
(一)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民(农村社区居民)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;
(二)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。即: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;
(三)以农业收入为主。即: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%以上;
(四)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。即:从事粮食、蔬菜、水果种植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,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;从事水产养殖的,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;从事畜牧养殖的,养猪年出栏达到300—500头;养牛年出栏50头以上;养羊年出栏200只以上;肉禽年出栏5000只以上;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;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;竹鼠年出栏500只以上;从事特色种植(养殖)业的,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;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、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;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、养殖或种养结合的,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上的规模标准;
(五)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;
(六)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;
(七)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;
(八)有与种(养)殖生产规模相对应的设备设施;
(九)从事畜禽养殖的,要符合环保标准,并取得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。
第三条 家庭农场名称为“行政区划+字号+家庭农场”。
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,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(种植地址、养殖地址)。
第五条 家庭农场申请材料。
(一)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、身份证复印件;
(二)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;
(三)土地承包合同或经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(包括土地承包、流转等情况);
(四)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;
(五)从事畜禽养殖的,要提交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 复印件;
(六)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。
第六条 认定家庭农场的申报流程:符合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经营者,到经营地村委会或镇(乡)农办领取并填写《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》一式两份,再把全部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提交到镇(乡)农办进行初次审核,初审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由镇(乡)报连州市科技和农业局进行审批确认,然后凭《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》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进行认定。
第七条 罚则: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,其资格予以撤销,并引导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家庭农场营业执照。
(一) 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;
(二)因经营不良,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,或者发生规模已达不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;
(三)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经营行为的;
(四)经营者及家庭劳动力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,常年靠雇工劳动的;
(五)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以此文件为准,原连州市科技和农业局制定的《关于印发<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连科农〔2015〕99号)文件作废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附件: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
附件:
连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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